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办发〔2019]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部门,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各人民团体

《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13日

 

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 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在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区域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维安新区相关工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筒称有关社团)及其所属单位,面向各地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 申请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以省级工作部门名义,以市县级党委、政府名义和以雄安新区党工委、等委会名义(以下简称各地各单位)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七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向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归口分别向省委、省政府呈报。其中,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

第八条 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对推进全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二)项目名称与评选内容相符合,项目范围与主办单位职能范围相一致,一般不设置跨系统的表彰项目;省级工作部门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开展、表彰对象享受一定待遇的表彰项目最多为1项,且为综合性系统表彰;

(三)项目奖项、规模和周期设置科学合理,原则上不得设置子项目,表彰名额从严控制,一般为每5年表彰1次,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项目评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程序严格规范;

(五)项目经费预算和奖励办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申请设立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申报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主办承办单位、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项设置、奖励标准、评选条件、奖励办法、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和表彰形式等。

第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包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提出申请。

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奖励标准等,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地各单位一般不得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可以单独申请。

各级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二条 各地各单位在报送上级文件中涉及的评比达标表彰事项,不作为项目申请或开展活动的依据。

 

第四章 审批

第十三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原则上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项目总数控制,从严把握,统筹兼顾,集中使用,合理设置。

市级党委、政府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县级党委、政府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每年不超过1个,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个。

各地各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开展。

第十五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地各单位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请示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

(二)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三)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集中审核提出拟批复意见,并在有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等可以不公示;

(四)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将审核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主办或承办单位;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分别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分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五)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履行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备案租序。

 

第五章 实施

第十六条 各地各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评比达桥表彰项目授予称号的名称应统一规范。省级表彰项目授予称号的名称一般为“河北省×××工作模范集体”“河北省XXX工作模范”“河北省××X工作先进集体”“河北省XXX工作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

省级工作部门开展的系统表彰项目授予称号的名称一般为“河北省X×X系统先进集体”“河北省××X系统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各地开展的表彰项目授予称号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表彰项目名称命名。

特殊情况下,确需授予其他称号的,须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同意,按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十八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表彰名额应从严把握、科学确定,坚持代表性与典型性相统一,一般按以下比例确定:

省级表彰项目的个人表彰比例控制在参评总人数的万分之一以内,集体表彰比例控制在参评集体总数的千分之一以内:省级以下表彰项目的个人表彰比例控制在参评总人数的千分之五以内,集体表彰比例控制在参评集体总数的百分之一以内,原则上个人最多不超过150个,集体最多不超过100个。

第十九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主办单位应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 评选表彰对象重点向工作条件艰苦的地方和基层一线的集体和个人倾斜。省级评比达标表都一般不评选副市厅级成者相当于副市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第二十一条 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主办或承办单位须在实施年度的上一年10月底前向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项目实施计划,经批复后方可实施。主办或承办单位须在开展活动前1个月将实施方案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表彰结果在活动结束15天内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当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评选条件、评选办和评选结果等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存在不宜公开等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不予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主办成者承办单位应当承担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其他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奖金管理。对于表彰奖励获得者发放奖金,标准根据奖励层级、行业特点、表彰规模、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对于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不发放奖金。

严禁以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财务支出管理,坚持厉行节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 条各地各单位对拟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申请退出,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后,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可以提出撤销意见,省级拟撒销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归口分别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予以撤销,省级以下拟撤销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归口分别报经省

委、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对决定撒销的项目,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下退出和撒销项目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及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二十九条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出或者微销后,如再次申请同类项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包含“世界”、“全球”、“亚洲”、“国家”、“中国”、“中华”、“全国”、“河北省”、“全省”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开展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全国或全省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宣传、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国资监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停止开展活动、消除影响、约谈、公开曝光批评、纳入诚信记录等方式予以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檀自开展、不按批准事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及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规违纪的;

(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或者参加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规开展或者参加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单位,由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取消其5年内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三条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切实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各级宣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经审核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

对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予以宣传报道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管理,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搭建查询和公示平台,建立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举报制度,鼓励群众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形式及时举报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全省性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文学艺术评笑、新闻媒体评奖、军队和地方联合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严格控制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从严审批境外组织机构在我省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具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的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6月1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真办发[2011]28号)同时废止。